湖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档案整理标准(试行)

湖北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档案整理标准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军队离退休干部(以下简称“军休干部”)档案管理水平,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,更好地为军休工作服务,实现军休干部档案管理标准化、规范化,根据国家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档案管理规定》有关条文,结合我省军休工作实际,制定本标准。

第二条 军休干部档案涉及军事机密,在军休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中,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、保密的法规和制度,严密保管,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。

第三条 军休干部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:内容准确完整,整理及时规范,指派专人(必须是中共党员)整理,确保严密安全。

第四条   军休干部档案整理由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实施。

第二章 档案整理要求

第五条   一人一卷、分类准确、编排有序、目录详细、字迹清楚、装订整齐、格式统一、利于保存、方便查阅。

第六条   对纸张不符合规格、破损、折皱的材料,在不影响文字内容的前提下,采用裁剪、裱糊、折叠、展平等方法进行技术加工。

第七条   将排列好顺序的档案材料连同封面打孔,活页装订,装入统一的档案盒。

第八条   档案盒外面要标明编号、类别、移交批次、姓名、管理单位。

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具体内容及顺序

第九条 完整的干部档案包括正本和副本。

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内容分为两部分。第一部分由反映干部政治表现、品德作风、能力水平、工作实绩、个人经历、职级待遇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依据性材料构成;第二部分由反映干部的历史、现实表现,家庭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参考性材料构成。

第十一条   干部档案副本由正本中主要材料的复制件、重复件等构成。

第十二条   下列材料应当收集归入干部档案正本第一部分:

(一)干部履历、自传材料,包括:干部履历书、干部履历变化补充报告表(干部基本情况变化登记表)、自传等;

(二)入伍、入团、入党材料,包括:入伍(参加革命工作)政审表、登记表、批准书,入团、入党志愿书,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,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,党员登记表,更改或确认入伍(参加革命工作)、入团、入党时间的批复、批注等;

(三)职级、军衔、工资、待遇材料,包括:职务任免、授予(晋升)军衔、确定(晋升)文职级别审批材料,专业技术职务(资格)评审、任命和确定、调整、改套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材料,确定、调整、晋升薪金(工资)档次审批材料,当选中国科学院、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有关材料,国家和军队各类重要培养对象的审批或证明材料,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、享受各种特殊津贴和岗位津贴的审批材料;

(四)受训、学历材料,包括:入学批准书,全日制院校学员(生)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电视大学、业余大学和函授学习的登记、毕(结)业材料,经组织认定的等级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,学历、学位和短期培训材料;

(五)奖惩材料,包括:嘉奖、立功、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在各种表彰活动中评选的先进个人、优秀党(团)员材料,受党纪和军纪处分的请示、批复、决定、通令以及刑事处分等材料;

(六)专业技术类成果材料,包括:获得地方和军队各类专业技术成果奖励表彰的审批或证明材料,经组织认定的发明创造、科研和学术成果、参加军队和地方重大比赛获奖的证明材料或证书复印件;

(七)考核鉴定材料,包括:组织鉴定、考核评语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材料;

(八)家庭、社会关系材料,包括:干部配偶、子女情况以及家属随军、随调材料,干部直系亲属在国外的登记材料;

(九)离休、退休、转业、复员材料,包括:离休、退休、授予功勋荣誉章、转业、复员审批材料;

(十)伤亡材料,包括:评定伤残等级审批材料,干部牺牲、病故登记表,生平材料;

(十一)其他材料,包括:担任和当选军队、地方党内和人大、政协领导、代表、委员的登记材料,出国、出境审批材料,政治历史问题的结论材料,更改或确认姓名、民族以及出生时间等批复、批注,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等。

第十三条   下列材料应当收集归入干部档案正本第二部分:

 (一)个人历史、家庭成员、社会关系等情况的调查材料,结婚、离婚材料;

 (二)更改或确认姓名、民族以及出生、入伍(参加革命工作)、入党(团)时间等证明材料;

 (三)审查结论、处分的证据材料,个人检查、说明材料;

 (四)献身国防志愿材料;

 (五)体格检查、评残证明材料;

 (六)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。

  第十四条   排列顺序:

(一)第一部分材料的排列顺序是:干部履历书,自传,其他材料。其他材料以形成时间先后为序。第二部分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依次排列。

(二)第一、二部分材料前必须有《第×部分目录》,目录中“材料名称”要填写材料的标题。材料没有标题的,应当依据材料内容拟写标题。“材料时间”指填写档案材料形成的年、月、日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  退休士官档案整理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第十六条   本标准由湖北省军休办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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